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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法定类型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8 22:00 我要评论( )

法定类型 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

  法定类型

  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它的发生率与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水平。世界卫生组织对职业病的定义,除医学的涵义外,还赋予立法意义,即由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我国政府规定,确诊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实行经济补偿,故也称为赔偿性疾病。

  由于职业病Σ害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范Χ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都纳入到法定职业病范Χ。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卫生部、劳动保险部文件(卫法监发[2002]108号)“关于印发《职业病目¼》的通知”,颁布的法定职业病名单,分10类共115种。其中: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值得一提的是,职业病是属于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但也见于非职业人群中,因而不是ÿ一病种和ÿ一病例都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史或接触史。

  与职业有关疾病的范Χ比职业病更为广泛,它具有三层涵义:

  (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原因之一,但不是Ψ一的直接病因;

  (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或加重已有的疾病病情;

  (3)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因此,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应将该类疾病列为控制和预防的重要内容,保护和促进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常见的与职业有关疾病有:行为(精神)和身心的疾病,如精神焦虑、忧郁、神经衰弱综合征,多因工作繁重、夜班工作、饮食失调、过量饮酒、吸烟等因素引起。有时由于对某一职业Σ害因素产生恐惧心理,而致精神紧张、脏器功能失调。

  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包括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支气管哮喘等,是多因素的疾病。吸烟、空气污染、呼吸道反复感染常是主要病因。即使空气中污染在卫生标准限值以下,患者仍可发生较重的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其他如高血压、消化性溃疡、腰背痛等疾患,也常与某些工作有关。

  相关知识:

  诊断标准

  用人单λ

  一、用人单λ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Σ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用人单λ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Σ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三、用人单λ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Σ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用人单λ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Σ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用人单λ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Σ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λ和劳动者。用人单λ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Σ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八、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诊断要求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Σ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λ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û有职业病Σ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û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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