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妥善处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或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职业病死亡的劳动者,在其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有关补助金。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职业病待遇纳入工伤社会保险统一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管理。职业病待遇主要包括: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的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济补偿和医疗服务待遇。
1、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待遇包括:
职业病医疗待遇;职业病津贴;职业病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伤残抚恤金(包括定期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伤残补助金;异地安家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因职业病死亡的劳动者的待遇包括:
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病死亡一次性补助金。
对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对其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的,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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