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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可评定为三级伤残的情况

字号+ 作者:百源医疗 来源:百源医疗采编

2016-02-28 22:12 我要评论( )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37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三级伤残: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37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三级伤残: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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