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康复
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宣传、教育、检查和奖惩等措施,并支持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对于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职业病,或者其发生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从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中返还5-10%给企业,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当补偿企业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先期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建设中的部分资金不足。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民间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兴办工伤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应当利用现有条件,可以与有关医院、疗养院联合举办,也可以建立工伤康复中心。
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者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企业应当积极组织专门培训,所需费用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的职业康复费用中支付。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劳险[1999]333号、浙财社[1999]123号、浙总工发[1999]97号)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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