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2、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3、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4、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2)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4)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5、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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