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64)生活字第86号复函的规定,患Ⅱ、Ⅲ期矽肺病和Ⅰ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I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
根据民政部(64)生活字第86号复函的规定,患Ⅱ、Ⅲ期矽肺病和Ⅰ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I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根据民政部(64)生活字第86号复函的规定,患Ⅱ、Ⅲ期矽肺病和Ⅰ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I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职业病的特点
2016-02-28 22:12
尘肺病是职业病的最大杀手
2016-02-28 22:12
.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016-02-28 22:12
法定职业病目录
2016-02-28 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