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救助

患矽肺病的职工死亡待遇如何处理?

字号+ 作者:百源医疗 来源:百源医疗采编

2016-02-28 22:12 我要评论( )

根据民政部(64)生活字第86号复函的规定,患Ⅱ、Ⅲ期矽肺病和Ⅰ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I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根据民政部(64)生活字第86号复函的规定,患Ⅱ、Ⅲ期矽肺病和Ⅰ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I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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