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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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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8 22:12 我要评论(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处理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5号发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处理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5号发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结案存档。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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