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公司业务骨干,连续多年提前上班。今年7月,陈某在上班途中为躲避违章车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膝韧带断裂。陈某认为自己属于工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关医疗费用,但公司认为陈某提前上班受伤不算工伤。
丰台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告诉陈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不是陈某,陈某提前上班是多年养成的习惯。公司应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公司为职员所上保险的种类,协商解决医疗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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