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问:我在南宁市某工地从事木工活,没有签劳动合同。今年9月14日下午,我在传递钢管时右脚不小心踏进了阳台下水道管孔里,右脚拇指的指甲掀掉了,当时流了很多血,之后被工友送到医院做手术。请问,我这样的情况算不算工伤?公司是否赔偿医药费?
律师答复:曹先生受伤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其在工地从事木工活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单从其材料上还无法确认。如果其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其受伤的情形应当属于工伤,首先由工伤保险来支付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向曹先生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曹先生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也可以主张属于雇佣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雇主也应当为曹先生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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