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儿生前系一家公司员工,4个月前的一个上午,正在公司上班的我儿听到有人高喊 救人 ,发现一个孩子落入附近的湖水,遂冲过去跳入水中施救。孩子得救了,而我儿却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事后,我要求给予工伤待遇,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却认为不构成工伤,理由是我儿不是在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死亡。请问该观点对吗? 读者:卞琼
答复:你儿之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益的立法精神,当国家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且法律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倾向于保护个体利益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舍己救人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包含着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征是面对不特定的某一个具体的人。所以,尽管你儿不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你儿不顾个人安危,舍己救人的行为视同为工伤,并值得社会大力弘扬和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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