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系某公司职工,一天,齐某工作时不慎摔落,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住院期间,公司负责人到医院看望,并给付其相应的医药费和工资。出院后,齐某要求公司出具证明认定工伤,且要求给付营养费、误工费和伤残补助金。公司以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和作出赔偿。齐某找到法律人士咨询,他这种情况还能否认定工伤?公司未给他上工伤保险,他能否获得赔偿?
法律人士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因此,该公司须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齐某可以获得9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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