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某机械厂车工王某,在上班期间干完了车间主任分派的加工任务后,眼瞅着脚下剩余的圆钢突发奇想, 何不用它加工一对哑铃,拿回家去锻炼身体 。当他车好一个哑铃从车床上往下拿的时候,一不小心砸在自己的脚上,造成三个脚趾粉碎性骨折,住院花了5000多元,在家休息了近3个月。事故发生后,王某以自己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为由,要求上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机构接到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后给予明确答复:王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虽然强调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事故伤害,但他只强调前两条,忽略了 因工作原因 这一条。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不假,但他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王某在完成了工作任务后可以休息,也可以报告车间主任再领工作任务,而他为了自己锻炼身体去车哑铃,属于工作时间干私活,不是因工作原因,所以不属于工伤,不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要受到厂规厂纪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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