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吴先生咨询:
2010年12月31日,我妻子冯女士所在学校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到校外的酒店会餐。饭后,我妻子搭乘同事的摩托车在回家途中,与一辆无牌渣土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我妻子脑袋受伤,现在属于植物人状态,直接损失近百万。后来,我找到肇事方及其挂靠单位索赔,但由于他们的赔偿能力有限,直至今日连医疗费都还未完全赔偿到位。听说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可以算工伤,我妻子的情况算工伤吗?福城律师事务所郭名桑律师解析:
冯女士车祸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争议的焦点在于下班途中如何界定?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争议,是因为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 上下班途中 的规定太笼统。会餐后回家途中,能否认定为下班途中,有关部门还未制定相关的解释。但毫无疑问的是,冯女士是在学校指定的地点参加相关活动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从这一点上讲,冯女士的行为并非是个人行为,而是服从学校安排所作出的行为。根据工伤这个概念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的宗旨看,冯女士参加学校安排的会餐应当视为履行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其参加完活动也应视为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因此,本人认为,冯女士在会餐后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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