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劳动仲裁部门在没有经过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用人单位不服,向上级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劳动仲裁部门维持了工伤认定。接着用人单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劳动仲裁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裁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部门依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作出工伤认定,不需要再调查取证。 农民工患矽肺病被认定为工伤 2005年12月,湖南省双峰县井字镇增峰村村民左先生,被重庆市某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后简称仓储公司)聘用在碎石厂工作,其职责是碎石工。2009年,由仓储公司给左先生申请工伤保险。 左先生投保后,按月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2011年2月18日,左先生在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市职业病防治医院放射科检查报告单检验有矽肺病。 同年4月18日,左先生向市职业病防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市职业病防治医院诊断证明为矽肺壹期。 左先生于去年5月5日向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5月9日受理。 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左先生申请工伤认定后,依据左先生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于去年5月26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了以下事实:仓储公司破碎工左先生,于2011年4月18日向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经该院诊断为矽肺壹期。 左先生所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有诊断证明就不再调查核实 仓储公司不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持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仓储公司仍然不服,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为被告、左先生列为第三人,于2011年11月1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仓储公司诉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左先生作出的工伤认定之前没有调查取证,没有与仓储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联系。左先生与仓储公司也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等, 所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依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作出的,不需要调查取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左先生与仓储公司有无劳动关系,是根据仓储公司给左先生的工伤保险而来的,不是仓储公司所说的碎石厂才具有劳动用工资格。 区法院认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左先生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没有调查核实而对左先生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仓储公司主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左先生工伤申请后没有调查取证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仓储公司另主张左先生与仓储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但是仓储公司未向法院提供没有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且足以证明左先生的工伤保险是仓储公司申请缴纳的工伤保险的客观事实。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日前,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仓储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