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我的亲戚在一家工厂上班,他们的劳动强度很大,经常要加班。1月的一个晚上,他在工厂加班时突发心脏病,一天后因抢救无效去世了。他之前身体一直不错,没有生过什么病,我们认为是工厂工作强度太大,没有足够的时间休息,诱发了职工的心脏病,工厂应该给予赔偿。但工厂认为,是我亲戚自身的疾病导致的死亡,不是工伤,他们不需要负责任,请问工厂的说法合理吗?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工厂的说法是不对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有几种法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况:(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上述三种情况,虽然并非属于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直接伤害,但是按照保护职工权益的劳动法立法精神和劳动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朱先生的亲戚之前没有出现过重大疾病,是在工厂加班时突发疾病,一天后抢救无效过世的,符合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情形,依照法律的规定,应该视同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要求单位申报社保部门做工伤认定;如单位不配合,死者的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要求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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