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津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实习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促使某机械公司当庭赔付工伤、医疗、保险等各项费用7.5万元。
2009年5月25日,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资阳市技工学校签订了实习协议,为该校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之后,该公司为该校学生何某提供实习岗位,并为其办理了综合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
2010年5月23日,何某在上班时受伤。同年6月30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某所受伤为工伤。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8级伤残。随即,何某向新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1年12月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但双方对结果均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何某要求公司赔付各项补助金共计12.9万余元,公司则要求确认与何某的实习关系在其停工留薪期满时终止。此外,公司已先行赔付9万余元,因实际支出并未达到该数额等原因,要求何某返还6.48万元,即只赔付3.3万余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机械公司赔付何某各项费用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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