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kicel:工厂有一名保安在非上班时间,擅自开叉车到工业区其他工厂拉废卡板自行处理,途中被叉车压伤。目前该员工已经出院,其间所有的医疗费用均是我厂垫付的。但当事人还提出很多要求,如补偿1年半工资、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8万。请问,企业是否要支付呢?
潘红卫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该员工既不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也不在工作时间里,更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其提出28万的赔偿要求,均没有法律依据,单位完全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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