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军毕业后到某公司实习,且还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天,他在工作时不慎头部受伤,有可能造成后遗症。赵小军与该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公司对赵小军医疗救助产生的医疗费、工伤津贴、二次手术所需的费用等予以一次性补偿。赵小军及其父亲、所在学校的校长、该公司的代表均在该协议上签了字。
当地法律服务所为该协议出具了见证书,该公司按协议给付了赔偿款。过后,赵小军认为该公司补偿的工伤费用与实际赔偿标准相差甚远,找到该公司要求做工伤认定,该公司不予理睬。
赵小军来到房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调解员认为,赵小军在该公司的工作虽带有实习性质,但由于他已与该公司就劳动关系订立了劳动合同,且工作了一段时间。因此,他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所以,他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其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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