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企业职工提前去上班,在所在单位门外200米的地方遭遇车祸。企业认为事故发生时距离职工上班时间还有一段间隔,不属于工伤。不过,人社部门日前在对工伤认定复议时支持了工伤的认定。
张某是一家公司装配车间的装卸工。当天早晨6点15分左右,在距离公司门口仅200米处,张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辆逆向行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张某受伤,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但是,企业对认定不服,认为工伤认定依据不足: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6点15分,此时距离上班还有一段时间。企业还提出,张某在此前的3天当中有两天没有上班,并且没有请假,因此张某当天也可能是前往其他目的地。
不过,人社部门认为,张某旷工只能说明他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并不能证明他驱车的目的地是其他地点。另外,这家企业考虑班前会议原因,规定早晨6点40分生产工人必须到车间,因此,张某在6点15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完全是合理的上班时间。
人社部门说,这是一起典型的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案件。张某既然是公司装配车间的装卸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任何争议。事故是在张某上班途中发生,事实清楚。因此,张某是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可以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在复议当中维持了原来的认定。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