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冒用他人身份应聘上岗,遭遇工伤后,企业竟以 查无此人 为由撒手不管。日前,太仓法院确认伤者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一次性支付受伤员工工伤赔偿金六万五千元。
2008年6月,打工者程某进入太仓市一家鞋业公司工作。当时程某的身份证不巧丢失了,他就借来老乡林某的身份证用一下,用 林某 的名义跟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公司从未给 林某 办过社会保险。
不过,公司每月都按时把钱打到程某的工资卡上,所以,虽说自己确实是冒用他人的身份上岗,但是程某当时并没有想那么多。
2009年4月,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右腓骨骨折。程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依法属于工伤,所以向太仓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鞋业公司则以厂内并无 程某 而只有 林某 ,公司与程某并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
去年1月,经过一裁两审,法院最终确认程某与鞋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去年4月,程某的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并于去年9月鉴定为伤残九级。一个月后,仲裁委裁决鞋业公司支付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七万二千元。鞋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程某作为劳动者,向法庭提供了上岗证、印有本人照片的厂牌、工资条等证据,足以证明他冒用 林某 名字应聘入职鞋业公司工作的事实。而鞋业公司虽然始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始终无法把 林某 叫到法庭来作证,根本拿不出证据来证明 林某 是另外一个职工。因此,法院认定程某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过调解,鞋业公司承诺一次性支付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六万五千元,并在法庭上当场把钱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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