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定吗?
案例:2009年11月6日下午,某单位职工小王某在施工现场不慎摔伤,当场血流不止,被急救车送进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在他治疗休息期间,单位给他照发工资和奖金,并全额报销医疗费,直至他伤愈上班。2011年2月,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他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此前单位并未为他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3月,他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已经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时限为由,不予受理。
说法: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法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应负什么责任?
案例:小林是某公司职工,负责外地销售。2011年3月21日,小林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因公司认为其已为小林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剩下的事情该小林去办,与公司无关,故一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六个月后,小林只好自己申请,并被认定为因工负伤,经鉴定达到因工至残六级。事后,小林要求公司承担自己申请鉴定的费用及迟延申请期间的工伤待遇,因遭公司拒绝,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支持了小林的请求。
说法: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3.是不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都可认定为工伤?
案例:2011年7月4日,某企业职工谭某骑摩托车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和脑震荡后遗症。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抢道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谭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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