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下称《办法》)从本月起正式施行。昨天,省人社厅就该《办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当中明确,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悉,省人社厅还将于今年六七月份组织全省范围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及高温津贴发放专项执法检查。
该《办法》是广东省首次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层面,对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立法。当中明确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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