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我单位职工王某前段时间突发心脏病,被送到医院治疗,现在病情稳定已经出院。根据他的身体情况,我单位现在没有适合他的工作,王某也同意和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王某提出要我单位给一定的补偿。请问:王某的要求合理吗?
朱广晓律师:王某所患的疾病,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工伤,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是根据1995年1月1日执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现在鉴于王某的身体情况,你们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按照以上标准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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