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3年底止,有关呼吸护具的标准主要有GB/T2626 1992《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通用技术条件》、GB2890 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GB6220 1986《长管面具》、GB/T6223 1997《自吸过滤式防微粒口罩》、GB16556 1996《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和LD7 1991《开放一体型电动送风过滤式防尘呼吸器》、LD29 1992《防尘口罩》等。
2.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GB/T2626 1992)
(1)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简称 防尘口罩 )是靠佩戴者呼吸克服部件阻力,用于防尘的过滤式呼吸器具。又分为以下两类:
a.简式防尘口罩:吸气和呼气都通过滤料的防尘口罩;
b.复式防尘口罩:配有滤尘盒盒呼吸阀、吸气和呼气分离的防尘口罩。
(2)技术要求
a.所用材料应对人无异常气味,无过敏性,无刺激性伤害;
b.滤尘材料的材质不得对人体皮肤产生刺激和过敏性有害影响;
c.口罩性能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3) 口罩性能试验和检验规则,请自行查阅标准。
(4)使用要求
a.使用环境:不适用于含有烟气和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的环境。
b.使用范围:可参照表24.7选用各类口罩。
1.表24.7 防尘口罩适用范围
(5)标志
产品标志应放置在口罩主体正面的上或下部,必须具备以下4项内容:制造厂名、产品型号、工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安全鉴定证;还可注明:产品名称、商标及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6)贮存
a.贮存场所:产品库不得与酸碱及其它有毒物品放在一起。通风干燥、温度应保持在0~35℃。
b.贮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存期的口罩应2 抽样进行复检,取得合格证后方能销售、使用。
3.自吸过滤式防微粒口罩(GB/T6223 1997)
(1)自吸过滤式防微粒口罩(简称 防微粒口罩 )是靠佩戴者呼吸克服部件阻力,用于防御浮在空气中的微粒(粒径小于1 m的固体物质)的过滤式呼吸器具。
(2)分类
防微粒口罩分为以下两类:
a.简易防微粒口罩;
b.复式防微粒口罩。
(3)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请自行参见有关标准。
(4)使用条件
a.适用环境:不适用于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的环境。
b.防护有害物浓度:参考表24.8。
表24.8 防微粒口罩防护有害物浓度
a.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与酸碱等化学物品混存、混装。
b.贮存期为2年(从产品生产之日起计);超过贮存期的产品应按规定抽样,符合标准规定的,方可进行销售和使用。
4.供气式呼吸护具(GB6220 1986)
(1)供气式呼吸护具(又称 长管面具 ,简称 面具 )是使戴用者呼吸器官与周围大气隔离,借助肺力火机械力通过导气管引入清洁空气供呼吸的个体防护装备,以防止吸入有害污染物质(如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烟、雾和抵补缺氧危害(缺氧环境是指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的环境)。
(2)供气式呼吸护具的种类,见表24.9。
表24.9 供气式面具种类
连接导管、中压软管、过滤器、供气阀、气源(压缩空气、高压瓶空气)、小型高压空气瓶及减压供气系统
(3)结构及性能要求
面具必须安全可靠、适用于在 30~45℃使用合保存。各项具体要求可自行查阅有关标准。
(4)材料
a.面具各部分选用材料应无毒无害,与颜面接触材料应对皮肤无刺激性。
b.材料的强度合弹性应能满足使用要求,金属材料应进行防腐蚀材料,适于使用合保存。
c.软管和中压软管内径和厚度均匀,无龟裂和气泡,易多次清洗。
d.面罩材料应能经受多次清洗和消毒。
(5)标记
面具应有以下标记:
a.面具种类、面罩类别及用途;
b.生产厂名、制造年月及生产批号;
c.使用及保存事项。
5.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0 1995)
(1)过滤式防毒面具及其分类
过滤式防毒面具是指防御有毒物质、生物体和放射性尘埃等危害呼吸器官和眼面部的自吸净气式呼吸护具。其分类及组成见表24.10。
表24.10 防毒面具种类
(2)对面具材料的要求
a.面具部件必须无毒、无害,能满足使用条件和保存期限要求;与人体面部接触的材料对皮肤无刺激作用。
b.面具材料应能耐受清洗和消毒。
c.金属材料应进行防腐蚀处理。
(3)技术要求:标准中对面罩、滤毒罐、导气管等基本部件性能及其相互连接要求都做了规定,请自行查阅。
(4)使用要求
a.面具使用条件:空气中氧气浓度 18%(体积);毒气浓度参考标准中规定;温度为-30至45℃;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容器环境。
b.正确选配面具:使用者应根据自身面形尺寸选配适宜的面具号码;根据毒物种类、浓度选配滤毒罐(盒)。
c.正确佩戴使用:使用前应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颜面密合;使用中应注有无泄漏和滤毒罐(盒)有无失效。
(5)产品标志
a.制造厂名、厂址、邮政编码;
b.产品名称、商标、生产许可证编号;
c.型号、标记;
d.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
e.有效期。
(6)贮存要求
a.贮存库房应干燥、通风、无酸、无碱、无溶剂等;
b.贮存期:滤毒罐为5年,滤毒盒为3年,且产品性能符合标准;过期产品应经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6.自给式空气呼吸器(GB16556 1996)
(1)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简称 空气呼吸器 )是指使用者自携贮存空气的贮气瓶,呼吸时不依赖环境空气的一种呼吸器。适用于消防、矿山、化工、冶金、船舶运输等行业合抢险救灾人员为防止吸入得人体有害的毒气、烟雾及悬浮于空气中的有害污染物,或在缺氧环境中使用。
(2)产品种类与型号
a.种类及其标志,见24 11。
表24.11 空气呼吸器种类及标志
c.产品标志示例
作业、救援用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额定贮气量为1800L,产品标志为:RPP20。
(3)技术要求
a.性能要求:包括气密性、面罩性能、报警器性能、空气呼吸器流量要求、空气呼吸器耐高温性、空气呼吸器耐低温性、空气呼吸器适用性等。
b.构造要求:包括整体要求和各部件(如面罩、供气阀、呼气阀、减压器、安全阀、压力显示装置、报警器、导气管、气瓶阀、气瓶、高压部分及背托等)的要求。
c.重量要求:当气瓶内气体压力处于额定工作压力状态时,空气呼吸器总重量应不超过16kg。
d.材料要求:空气呼吸器所使用的材料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足够的抗腐蚀能力,与呼吸气体接触的材料不应有害健康和产生刺激性气体。
e.一切需要清洗的和消毒的部件,制造厂应推荐对其无腐蚀的清洗剂和消毒剂。
(4)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请自行查阅标准。
(5)标志
每套产品标志的内容如下: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或代号;
c.空气呼吸器种类标志;
d.空气呼吸器型号标志;
e.制造日期或生产编号。
(6)包装
a.产品包装用采用箱装,并且具有防震、防压功能。
b.部件可采用盒装。
c.包装箱内应随带下列文件: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装箱单。
(7)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包括:
a.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b.维修、消毒、存贮及检查方法;
c.故障、原因和排除方法;
d.其它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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