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肘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呈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评伤残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双下肢或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或双腕部功能完全丧失,评伤残二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双髋、双膝关节有一个无功能(另一个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或非同侧上下肢功能完全丧失,评伤残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双膝功能完全丧失,评伤残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五、脊柱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剧烈腰痛,评伤残五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六、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评伤残五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七、脊柱侧弯小于30度,伴根性神经痛,EMC异常,评伤残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八、骨盆产道狭窄(未育者),或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评伤残七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九、脊柱曲伸功能受影响,骨性关节炎伴严重腰痛,评伤残十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口腔牙槽骨损伤或牙齿酸蚀症情况,参见磷及其化合物中毒有关内容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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