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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国家认监委明确资质认定评审中相关人员能力要求的复函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1:46 我要评论( )

国认实函〔2015〕53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验室资质认定(CMA)评审中有关授权签字人能力要求的请示》收悉,对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人员的要求应侧重于实际业务能力,考虑到民营、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进行职称评定的通道狭窄,为进

国认实函〔2015〕53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验室资质认定(CMA)评审中有关授权签字人能力要求的请示》收悉,对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人员的要求应侧重于实际业务能力,考虑到民营、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进行职称评定的通道狭窄,为进一步释放资质认定制度改革红利,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经研究,现就资质认定评审中有关人员的能力要求明确如下:

一、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以上。

二、以下情况可视为《食品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规定的同等能力:

(一)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活动1年以上;

(二)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活动3年以上;

(三)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活动5年以上;

(四)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活动8年以上。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按照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要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的要求执行。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认监委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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