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实验设备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36号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化学实验设备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安监发〔2013〕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局反映的企业利用化学实验设备小批量生产危险化学品,仅作为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不属于需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对外销售的,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你局反映的企业小批量生产危险化学品所用化学实验设备,不是工业化生产设备,不属于应由国务院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
你局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对上述企业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二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的,纳入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整体范围,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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