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检测

[关注]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检测要点分析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1:53 我要评论( )

了解和掌握水泥制造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状况,为采取防治措施提供依据。方法 对某水泥制造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结果 其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较高,作业点合格率仅为 15.38%;噪声强度较大,作业点噪声强度合格率为15.00%。结论 水泥制造企业的

了解和掌握水泥制造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状况,为采取防治措施提供依据。方法 对某水泥制造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结果 其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较高,作业点合格率仅为 15.38%;噪声强度较大,作业点噪声强度合格率为15.00%。结论 水泥制造企业的职业病危害不容忽视,应合理改善作业环境,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

【关键词】 水泥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市场的不断扩大,水泥制造业发展迅速,同时其所带来的职业病危害也日益严重。为深入了解水泥制造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状况,笔者对我市某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分析,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调查内容与方法

1.1 一般情况 该企业始建于1986年,坐落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某乡镇,该企业占地面积3万㎡,有职工260人,其中生产工人225人,年产水泥60万吨。主要生产原料为:石灰石、页岩、煤、铁粉、萤石、石膏、矿渣;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石灰石开采→石灰石破碎→生料粉磨→机窑成球→熟料烧成→水泥粉磨→水泥包装→出厂。该企业有破碎、半成品、烧成、成品四个生产车间,有三条水泥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为8h。

1.2 卫生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该公司在生料粉磨、机立窑、水泥粉磨、煤磨、包装等岗位安装了6台除尘设备,均为电收尘和布袋收尘,并定期为工人发放工作服、帽、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1.3 检测内容 使用仪器及评价方法 采样点、采样时间的选择,依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Z5748-1985、《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1988的要求进行,粉尘浓度检测使用DS-21B型粉尘采样器,采用滤膜称重法;噪声强度的检测使用HS5671A型噪声频谱分析仪,采用等效连续A声级进行评价。检测结果的卫生学评价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1-2002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2002进行。

2 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检测结果

2.1 车间空气中粉尘浓度检测结果 在四个生产车间分别选择13个粉尘作业点,在工人呼吸带高度采集26个样品,分别测定了石灰石粉尘、矽尘、水泥粉尘浓度。结果粉尘浓度在2.4~390.00mg/m3,其中合格2个点,点合格率为15.38%。石灰石尘平均浓度为5.8mg/m3,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矽尘平均浓度为131.6mg/m3,平均超标64.8倍;水泥尘平均浓度为258.0mg/m3,平均超标42.0倍。

2.2 车间噪声强度检测结果 在生产车间工人作业岗位选择20个噪声作业点进行噪声强度测定,结果噪声强度在89~105dB(A)之间,等效连续A声级为81~96dB(A),合格3个点,合格率为15.00%。

3 分析与讨论

长期以来,粉尘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问题一直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这方面的报道已屡见不鲜。水泥制造企业尤其是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的粉尘污染对工人健康的危害更是不容忽视。长期接触,不仅可影响工人的身心健康,还可能导致尘肺病的发生。从上述检测结果看,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粉尘污染严重,监测点合格率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企业建厂时间长,设备陈旧老化,密闭不严,造成粉尘大量逸散;二是生产工艺落后,生产自动化程度不高,导致工人直接接触粉尘过多;三是除尘设施长久失修,不能达到应有的除尘效果;四是企业领导对防尘除尘工作认识不足,措施不力。所以说,只有彻底改变工艺,如将机立窑生产变为回转窑生产,改造生产设备,提高自动化程度,配套防护设施,才能还工人一个舒适、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水泥企业的噪声主要来源于所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如破碎机、球磨机、干燥机、包装机等所发出的机械性噪声。噪声对人体的影响是全身性的,既可以引起听觉系统的变化,也可以对非听觉系统产生影响。这些影响的早期主要是生理性改变,长期接触比较强烈的噪声,可以引起病理性变化。作业场所中的噪声还可以干扰语言交流,影响工作效率,甚至引起意外事故。所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噪声危害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为工人配置休息室、控制室,减少工人的实际接触噪声作业时间;另一方面可为工人配备耳塞、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总之,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只有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逐步深入人心,让各级领导和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才能使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收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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