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十六条又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属于预防医学的一级预防范畴。把职业病危害控制的重点落实到项目的建设中,从根本上消除或最大可能地控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这是我国职业卫生工作模式的重大战略转变。
众所周知,人类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劳动。然而,不良的劳动条件不仅可能影响和危及劳动者的健康,而且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发生。职业病是人为造成的疾病,且大多数是进行性和不可逆转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就是要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首要任务之一就是通过文献检索、职业卫生学调查、类比调查和工程分析等手段,识别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果对危害因素的识别不够准确,轻则可使评价报告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受到局限,重则可造成评价报告结论的严重失误。只有对建设项目工作场所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与分布情况,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等有了全面、准确、客观的辨识,才能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作出科学的评价。
由此可见, “识别”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中的“灵魂”,是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前提。
二、职业流行病学调查
职业流行病学调查是以职业人群为研究对象,采用流行病学的理论和方法,调查研究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在人群、时间及空间的分布;分析职业接触强度与职业性损害的剂量反应(效应)关系;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险度及预防措施的效果等,以找出职业性损害发生、发展的规律,为制订和修订卫生标准、改善劳动条件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供依据。职业流行病学调查的核心是通过由因(危害因素)查果(病人)和以果(病人)找因(危害因素)的研究,探索病因。前者是借助剂量反应(效应)关系对有害因素的“定量”识别;后者是根据统计推断原理对未知危害因素的“定性”识别。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严格地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通常可分为系统监测、抽样监测、定期定点监测和个体接触水平监测等几类。鉴于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繁多,且在同一工作场所中可同时存在多种有害因素,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及其在时间、空间的
第一章 绪论
分布会随着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外界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论进行何类监测,在现场监测工作之前都必须通过文献检索、工艺流程分析和职业卫生学调查等手段对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出“定性”的识别,确定监测项目和拟定监测方案。显然,项目监测的过程就是对监测对象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量”识别的过程。
四、健康监护工作
健康监护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与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的影响及其程度,掌握作业人员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是前提,通常需针对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决定检查项目。
健康监护工作属于二级预防范畴。结合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流行病学分析,研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疾患在人群中发生、发展的规律以及接触反应(效应)关系,评价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效果。因此,健康监护结果又是判断与验证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的重要指标。
五、职业病诊断
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先决条件是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除了要有典型的临床症状、体征和实验室结果支持外,还必须有职业接触史的支持。对患者职业接触史的判定过程,就是对患者职业活动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识别的过程。
六、职业卫生监督
职业卫生监督是国家行政监督的一部分,是保证职业卫生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在实际工作中,虽然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管理工作,仍应注意在监督的同时给予技术指导。不论是监督检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状况,还是督促与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防护,首要问题就是要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正确识别,只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性识别和定量分析后,才可依法作出正确的监督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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