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稿)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毒防尘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省管理学学会、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丽萍,李玉伟,贾洪雁,金振声,杨帆。
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现场检查前的准备、检查对象和要素、检查的方法措施和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后续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工作现场进行的职业卫生状况的检查和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2801-200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2800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196-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
GBZ/T 203-2007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24-2010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235-20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管人员 inspector
具备职业卫生领域相关业务知识,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由执法监管部门指定、授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人。
3.2
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4
职业卫生 occupational health
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3.5
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3.6
现场检查 field inspection
指规定的执法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监督行为。
4 检查前的准备
为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进入检查现场前应主要进行如下几方面的准备:
——人员准备:成立检查组,并配备相关专家;
——信息准备:熟悉被检查单位情况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准备:确定重点检查内容、文书准备和证件准备;
——装备准备:执法检测工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5 现场检查对象和要素的规定
5.1现场检查对象的要求
现场检查对象是指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包括:
——生产性工作场所;
——服务性工作场所;
——室内工作场所;
——户外工作场所等。
可根据工作场所以下特征确定检查对象:
——按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确定检查的优先顺序;
——按职业卫生检查的性质(普查、专查)确定检查对象;
——其它。
5.2现场检查内容要素的规定
现场检查内容要素是指实施现场检查时具有共同特性和关系的一组现象或一个特定的实体或目标。本标准规定的现场检查内容要素与附录A中的检查项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其构成如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及落实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条件;
——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及其落实;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生产过程职业卫生防护情况;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和保养情况;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6 现场检查的方法
6.1 听取陈述
听取陈述是指以听取被检查方以自主介绍的方式给出相关检查信息的检查活动形式。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申报情况;
——职业卫生经费投入使用情况;
——职业病发病情况和职业卫生监护情况;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办理情况等。
6.2 现场询问
现场询问是指以与被检查方进行交谈的方式获取检查信息的检查活动形式。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对告知和明示要求的履行情况,包括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情况;
——对员工的主观感受信息了解的情况,包括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要求的感受信息;
——对职责履行效果的情况,包括培训情况,女工孕期、哺乳期作业安排情况,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情况,以及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情况等。
6.3 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是指以眼睛作为主要手段通过观看来获取检查信息的检查活动形式。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公布信息要求的落实情况,包括定期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信息向从业人员公布的情况,定期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条件实际情况,包括设施状况、生产布局情况、应急条件等;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包括警示标志、防护措施情况等。
6.4 文件查验
文件查验是指通过阅读相关证明、规定等文件性材料来获取检查信息的检查活动形式。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陈述信息与实际文件的对应情况,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情况;
——备案情况,包括建设前、建设中和建设后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相关文件的备案情况;
——自制文件质量情况,包括应急预案;
——报告情况,包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情况;
——内部运转情况证据,包括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的情况记载,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的情况记载等;
——证明证书情况,包括许可证、培训证明、采购证明。
6.5现场检测
现场检测是指在工作现场用指定的方法检验测试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定的技术性能指标的检查活动形式。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获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一般实际信息;
——获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整改与治理的效果信息。
7 现场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后续处理
7.1记录和归档
检查人员如实填写如附录B所示的《职业卫生现场检查记录表》后归档备案。表中信息包括:
——一般信息记录,如: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受检单位地址与联系方式、受检单位负责人等;
——主体信息记录,如: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证实信息记录,如:受检单位负责人和随检人员签字,检查负责人和成员签字。
检查人员应对提取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照片、录音和录像等,以及形成的执法文书按照规定存档。
7.2办理与处置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应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以作进一步调查为目的,就可能存在的其它职业卫生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约谈。并根据处罚和谈话结果,对如何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和提高职业卫生水平提出指导意见。
7.3追踪和移交
定期跟踪现场检查处罚意见和整改方案的履行情况,及时掌握违法行为改正进度及效果。
对于需要移送其他管理部门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将移送和通报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备案。
(规范性附录)
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表
表A.1按照检查内容要素分类设置检查项,表A.2按照系统结构分类设置检查项,表A.2内容与表A.1一致,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可视情况选用。
表A.1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规章制度
是否建立如下职业卫生管理和应急救援相关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听取陈述
文件查验
机构与人员
是否按如下要求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听取陈述
文件查验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
听取陈述
文件查验
职责与权限
是否赋予组织如下人员和部门相关职责和权限: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工会、人事及劳动工资、企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听取陈述
文件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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