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2岁的樊印禄于2004年5月—2007年8月在山西中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主要从事压制毛坯砖(硅砖)工作。工作三年,却没想到患上了“矽肺,构成七级伤残。由于没有和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工厂拒绝赔偿。经过交城县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判处山西中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赔偿8.2万元。
经查,樊印禄于2014年3月确诊为矽肺病一期。2008年8月因发现自己感冒长时间好不了,且胸部憋气,到交城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同年10月份再次检查已发现肺部有异常,而当时,樊印禄申请中齐给予治疗樊印禄支持,遭到拒绝,理由大概是樊印禄已经离开中齐公司,且并未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对此,山西安监局做了深入调查:
樊印禄之前一共做过三份工作,第一份工作是2003年在地都钢铁厂做炉前工,工作时间不到一年,由于该公司早已倒闭破产,且公司负责人无法联系,故参照其他钢铁厂炉前工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为高温,不存在造成矽肺伤害的危险因素,山西安监局组织调查组也从多渠道了解了炼铁厂炉前工职业危害情况,未发现有矽肺病患者。
第二份工作是2007年9月至今在利虎玻璃厂工作,从事的是空压机维修工作,据调查,此工作主要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噪音,未接触粉尘,不存在造成矽肺伤害的危害因素。
那么造成樊印禄得矽肺职业病的可能性也就在山西中齐耐火材料公司工作期间。据调查,在山西中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一直在成型车间做制砖工作,接触的主要职业危害有矽尘、噪声。从山西安监局对中齐成型车间的详细调查发现,车间搅拌机并没有密封,且没有通风降尘设施,这就导致了浮尘会直接侵害劳动者。
据当事人陈述,当时自己离开中齐,就是因为当时已经有人患了矽肺病,所以在朋友的劝说下辞职。
此外,山西安监局在调查中还发现,樊印禄工作的三家公司均未做职前体检和离职体检,这本身就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最终裁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78条规定,山西中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作业场所布局不合理,职工体检没进行,未履行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严重违反了国家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导致职业病事故发生,责令其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职业危害进行检测申报,并加强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加强现场管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并处以20万元罚款。另山西利虎玻璃公司未对患者进行岗前及岗中体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经过这起案件,我相信足以引发我们广大企业的思考,和我们职工自身的反思。企业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负责人,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是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根本,职业卫生制度是导向,岗前体检是先锋,离岗体检是后卫,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保障,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是后续屏障,最后,还希望广大职工能够建立自身安全防护的意识,监督企业做好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只有这样,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才能避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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