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主要包括三大功能:预防功能、康复功能和补偿功能,其中的 工伤预防功能对在源头上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和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本期工伤预防特刊,请市人力社保局专家详细介绍职业病防治“十问”。
何谓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劳动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了解相关的职业病防护知识,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 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2)争取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 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等。
用人单位如何体现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1)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 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3)设置公告栏告知,将本单位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 者公布;(4)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1)通过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的知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2)教育劳动者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3)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从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作用。
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经常和定期的检测,目的在于及时了解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产生、扩散和变化规律;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程度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鉴定评价。可为保护劳动者健康,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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