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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
职业病防治关系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重大民生问题。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突出强调了用人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明确了对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制度。《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健康的关爱,体现了以人为本、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执政理念。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卫生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推动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发展,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职责,除继续负责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负责职业病报告管理,开展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外,新增加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定期对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等职责。此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还负责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和管理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承担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还承担本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监管工作职责;同时,充分发挥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相关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完善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扩大了劳动者就近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权利,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中的举证责任,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同时,明确运用劳动仲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资料不全等瓶颈问题,充分体现了方便诊断、简化程序、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等特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主动公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等信息,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监督管理。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有关规定,严格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同时,要健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我部正在组织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并征求了各地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即将印发各地执行。
四、认真组织做好重点职业病监测等有关工作
为及时了解掌握重点职业病的发病特点、规律和趋势,自2009年开始,我部陆续在全国设立了120个监测哨点,组织开展对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工作。但是,各地在工作开展中还存在数据收集不全、上报不及时等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要求,做好哨点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工作总结,及时掌握重点职业病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技术指导,按时对各地上报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撰写年度总结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全面、准确统计当地职业病发病率和患病率等情况,为当地制定有效可行的职业病防治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专家研究制定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指导地方开展工作。
五、切实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一方面要进一步做好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严格规范审查程序,严把准入关。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日常工作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督促医疗机构依法做好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评价、放射诊疗设备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等各项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2009年以来,卫生部先后多次印发文件要求各地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经费,专项用于支持各地加强职业病防治相关人员培训、开展重点职业病哨点监测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经过2年多的努力,各地成效明显。但是,目前仍有44%的省(区、市)没有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27%的市(地)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43%的县没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的龙头作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中坚作用,以及各级综合医院在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的优势作用,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实现省级有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市级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县级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设目标,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
七、积极开展学习和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制定学习和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的方案和实施计划。要通过召开宣贯会、研讨班、学习培训班等活动,使卫生系统职业病防治人员切实掌握此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背景、内容、部门职责分工等,尤其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病统计和调查分析、职业病报告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依程序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客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使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形成全社会关爱劳动者健康、依法防治职业病的良好氛围。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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