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潭在线 记者 吴珊
煤矿职工患上“煤工壹期尘肺”伴“肺功能中度损伤”,矿方对赔偿请求不理睬
法律服务所收集证据,为他争取合理补偿
湘潭在线6月21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吴珊 郭勇 通讯员 王汉铎)湘潭县某煤矿职工王运泉(化名)因为长期在一线采煤,于2011年检查出患上了“煤工壹期尘肺”伴“肺功能中度损伤”。一年多来,矿方一直没有给予合理的工伤补偿。在湘潭县天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6月19日,王运泉与矿方终于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得到了合理的补偿。
一线矿工患上职业病
今年51岁的王运泉从1998年起,一直在湘潭县某煤矿从事一线采煤工作,期间担任过生产班长兼瓦检员。2010年9月13日,王运泉在井下作业时受伤,后被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工残。王运泉因伤住院期间,肺部不舒服,经湘潭县人民医院诊断为疑似矽肺。2010年12月26日进行工伤鉴定的当天,王运泉依法申请了职业病检查和治疗。2011年3月22日,经湘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壹期尘肺”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同年4月7日,矿方收到市疾控中心的诊断结论,未提出异议。
单位不积极赔偿
2011年8月29日,王运泉的职业病伤害被湘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2月29日,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运泉已构成四级伤残。当法律文件送达矿方时,相关负责人未提出任何异议。然而,王运泉多次请求单位调处申请赔偿,但单位不予理睬。王运泉没有收入,也无其他生活来源,不能工作的他连治病的钱都没有。
由于王运泉是煤矿参保职工,他于5月24日向湘潭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了报告。5月28日,湘潭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给予答复:王运泉的因工受伤十级伤残待遇,中心已按规定支付,但王运泉的职业病伤残待遇应由湘潭县某煤矿支付,理由是湘潭县某煤矿没有按规定对王运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应按老工伤问题处理,由伤者所在单位承担。王运泉与湘潭县某煤矿争执的焦点问题就集中在了职业病伤残待遇问题上。
法律援助帮他讨回公道
今年3月,王运泉向湘潭县天易法律服务所申请帮助,王运泉的遭遇让法律工作者李光勇深为同情,并开始热心地帮助他追讨赔偿。李光勇详细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于5月7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6月19日,湘潭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就此案开庭审理。最终,王运泉与矿方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由湘潭县某煤矿支付王运泉十级、四级工伤保险待遇即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等合计3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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