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3、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急性放射性肺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作出必要的规定,以便正确地诊断和处理急性放射性肺炎,并作为GBZ104-2002《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6-2002《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102-2002《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103-2002《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99-200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等标准的配套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瑞云、毛秉智、王德文、宋良文、罗庆良。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acute radiation pneumonitis
GBZ110-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急性放射性肺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肺部受到一次或数天内多次大剂量(≥8Gy)照射,包括辐射事故、造血干细胞移植预处理中的全身照射、核事故与核武器爆炸条件下照射后引起的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和处理;临床肿瘤患者接受放射治疗后引起的放射性肺炎的诊断和处理亦可参照使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急性放射性肺炎Acute radiation pneumonitis
是指肺部受到一次或数天内多次照射8Gy以上(含8Gy)后所致肺组织的间质改变为主要病变的急性炎症性疾病。
2.2 核事故 Nuclear accident
由于链式核反应失控或放射性物质的失控外逸所造成的突发性意外事件或事件序列。
2.3 辐射事故 Radiation accident
核装置或其它辐射源失去控制时导致或可能导致异常照射条件的事件的总称,有时也用来指操作失误所致的异常照射事件。
3 诊断原则
必需根据照射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以及x射线等辅助检查所见,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因素造成的肺部疾患,方能做出正确诊断。
4 诊断标准
4.1 诊断指标
4.2 参考指标
5 临床分度标准
5.1 轻度放射性肺炎
满足下述2条件以上基本可作出分度诊断。
5.2 重度放射性肺炎
满足下述2条以上基本可作出分度诊断。
6 鉴别诊断
急性放射性肺炎应与下列疾病相鉴别,要点是结合病因、病史、临床表现、多项检查等综合判断。
6.1 非放射性肺炎:包括肺炎支原体肺炎、肺炎球菌性肺炎、葡萄球菌肺炎、克雷白杆菌肺炎以及某些抗癌药物如博来霉素等所致药物性间质性肺炎等。
6.2 肺结核
6.3 肺部肿瘤:包括原发性支气管肺癌和肺部转移性肿瘤
7 处理原则
7.1 一旦诊断为放射性肺炎,应及时脱离射线。
7.2 对症处理如吸氧、抗感染和增加营养等。
7.3 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以减轻临床症状和控制病情发展。
7.4 应用细胞因子如干扰素等以减轻症状和控制病情。
7.5 应用抗氧化剂以控制病情。
7.6 尽早吸入适量一氧化氮。
7.7 尽早预防和控制并发症。
7.8 适当应用中药辅助治疗。
7.9 重度者辅助人工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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