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非职业性受照人员也可参照本标准诊断和治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95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T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chronic radiation sickness from external exposure
放射工作人员在较长时间内连续或间断受到超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达到一定累积剂量当量后引起的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并伴有其他系统改变的全身性疾病。
4 诊断原则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目前尚无特异性诊断指标,必须根据照射史、个人剂量档案、受照累积剂量当量、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合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因素和疾病方能作出诊断。
5 分度诊断标准
5.1 I度
具备以下各项者可诊断为I度。
a)体液免疫降低;
b)细胞免疫降低;
c)淋巴细胞转化功能降低。
a)三次精液检查中二次精子数少于20x109/L(2000万/mL);或无一次超过40x109/L(4000万/mL;
b)三次精液检查中有二次活精子百分率低于60%;
c)三次精液检查中有二次正常形态的精子数低于60%。
a)血浆皮质醇降低;
b)24h尿17-羟类固醇(17-OHCS)和17-酮类固醇(17-KS)降低。
血清T3、T4经数次检查低于正常;促甲状腺激素(TSH)高于正常。
5.2 Ⅱ度
除具备Ⅰ度
6 处理原则
6.1 Ⅰ度:脱离射线,中西医结合对症治疗,加强营养,头两年每年检查一次,以后每两年全面检查一次,在此期间根据健康状况,可参加非放射性工作。恢复后,再继续观察一年临床确认治愈则不再按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诊断。
6.2 Ⅱ度:脱离射线,住院积极治疗,全休。必要时进行疗养,定期随访,1~2年全面复查一次。根据恢复情况可考虑参加力所能及的非放射性工作。
6.3 待遇和处理办法按国家关于职业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录A放射反应与观察对象
A.1 放射反应系指接触射线时间不长(一般几个月到2年),受照剂量不大或短期超剂量照射,出现某些无力型神经衰弱症状;自身对照白细胞数增加或减少,或波动幅度较大,分类可有嗜酸性或嗜碱性粒细胞增加,而又无其他原因可寻者,短期脱离射线即可恢复。
A.2 观察对象系指放射工龄较长,受到一定剂量照射,具有某些无力型神经衰弱症状,实验室检查显示有某些改变,但尚未达到外照射慢性放射病I度诊断标准者。暂时脱离射线,密切观察,对症治疗并定期随访。观察一年后,根据病情进行诊断和处理。
A.3 放射反应与观察对象均非放射性职业病。其待遇和处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录B诊断标准参考指标及鉴别诊断
B.1 诊断标准参考指标
B.1.1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型畸变率显著增加和城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率显著增加。
B.1.2 有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和城放射性白内障。
B.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的鉴别诊断
造血系统的改变应与慢性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缺铁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营养不良贫血、脾功能亢进等;以及病毒感染如流行性感冒、病毒性肝炎;某些药物和化学物质引起的血液学改变相鉴别。临床症状应与神经衰弱、内耳眩晕症、更年期综合征等疾病相鉴别。
附录c
C.1 兼有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和/或放射性白内障者按GBZ106和城GBZ95进行诊断及处理。
C.2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型畸变,建议有条件的单位做稳定性染色体畸变(主要观察易位率)的改变。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率,建议有条件的单位做培养微核法,最好是做C微核法的检查。
C.3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按GB/T16149进行剂量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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