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82)劳险字10号文件的规定,退休、退职或精简回家的职工,只要他们离职后"未再从事过矽尘作业",现查出患有"尘肺Ⅱ期"或"尘肺Ⅲ期"或"尘肺I期伴有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即国家评残标准规定的4级及4级以上的伤残程序,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卫生机构出具证明后,可以由原单位重新处理。待遇支付时,凡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原所在单位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可以由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处理,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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