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卫生部发布《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 下称编制规范) ( GBZ/T181 - 2006) [1],从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的内容、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的内容、评价报告书的格式、评价报告表的内容与格式等几个部分,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 下称报告书) 提供了依据,极大提高了报告书编制的规范性。但在具体的执行中,也发现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几年来编制、评审报告书的经验,谈几点个人的见解,供同行参考、指正。
1 关于报告书的阅读对象
写一篇文章,我们肯定要考虑文章是写给谁看,并根据阅读对象的不同决定撰写的风格、内容等,以确保阅读对象能够看得懂、有兴趣看。
报告书写给谁看? 编制规范没有明确。所以在实际中可以看到,有的报告书写得很精练、很高深,一看就是写给专业人士看的,有的报告书写得很庞大、很通俗,希望所有人都能看懂。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报告书是由建设单位请有资质部门编写的,所以编写部门应以建设单位为阅读对象,也就是报告书要以通俗性为主,使没有受过辐射专业教育的人员能够明白。但从另一个侧面说,报告书必须经过专家的技术审查,这样看报告书又应该是以审查专家为阅读对象,也就是报告书要以专业性为主,以技术数据为主要构架。笔者认为,一份好的报告书还是要以通俗易懂为目标,在此基础上兼顾专业性,也就是说首先要考虑让建设单位看得懂,其次才是满足评审专家的专业要求。进一步的说,报告书更重要的作用是向建设单位辐射实践的管理者和运行人员介绍、宣传辐射实践基本知识和法规、标准,培植和保持他们的安全文化素养,增强对辐射实践危险性的认识,掌握防护和安全的基本知识,并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加以应用、落实,这是报告书要达到的目的之一。所以报告书的撰写要由浅入深,对一些专业的内容作必要的解释,特别是对计算中引入的所有数据,一定要做出详细的说明。
2 关于实践的正当性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下称基本标准)( GB18871 - 2002) [2]在辐射防护要求专篇中提出了五个原则:实践的正当性、剂量限值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医疗照射指导水平。除了实践的正当性以外,其他的原则应该说在编制规范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考虑。实践的正当性不在报告书评价范围,可能是基于这样一些考虑: 正当性的评价涉及对能否开展此项辐射实践的判断,也就是 准入 的概念。但在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辐射实践更多的是投资行为,主要涉及资金等方面问题,是否 准入 是在建设单位有资金保障的前提下,发改委和卫生等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依据《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卫办规财发〔2005〕64 号) [3]等行政规章决定。同时从程序上,报告书制作往往是在建设单位通过了行政部门审批后,才向专业机构提出放射防护预评价申请,所以从专业上进行实践正当性的判断并作出是否 准入 的结论,在程序上也不具备可行性。
但笔者认为,在报告书中还是应该设置专门章节,对辐射实践正当性从专业的角度作出评价。因为如果从专业看所评价的辐射实践没有正当性,那么报告书的撰写就失去了意义,变得没有必要。事实上,行政上的 准入 可能更多是考虑 合理配置资源,注意提高质量和效率 ,强调 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 [3],而专业上的 准入 则更多是注重辐射实践在 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它有关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 [2]。从这个意义上说,一项辐射实践既需要政府部门行政上的 准入 ,也需要评价机构专业上的 准入 ,只有两方面的条件均具备,辐射实践才具有正当性。
3 关于屏蔽设计
报告书防护措施评价的屏蔽设计部分是技术含量较高的章节,也是报告书做出最终结论的重要依据之一。编制规范在屏蔽设计专篇提出要求: ①对放射防护屏蔽设计进行描述,包括设计依据、计算模式或公式,使用的参数; ②对计算结果进行核对,按照防护要求和最优化原则对屏蔽设计进行评价。从上述要求来看,笔者理解首先是要对设计部门进行放射防护屏蔽设计所采用的计算公式和具体参数进行介绍,然后以不同于设计部门的计算方法,对设计结果进行重新核算,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最优化原则进行评价。
目前从笔者掌握的材料看,报告书基本上都不会对设计部门所采用的屏蔽计算公式和具体参数进行介绍,而是直接给出屏蔽相关数据,然后进行计算核实。这就产生了疑问,不知道设计和计算核实所采用的计算公式是否一致,如果一致,显然计算核实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意义。
另外一个问题是,报告书很少阐述核实所采用计算方法的权威性,这就使报告书的严谨性受到置疑。同时,计算核实究竟可以采用哪些方法、引用哪些公式,编制规范也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常常是同一类辐射实践,不同的报告书采用不同的屏蔽计算公式。公式的来源包括相关专业标准、公开出版书籍、培训班汇编材料,有些则是作者的探索,计算结果的正确性存在置疑。
笔者建议国家权威部门考虑出版专门辐射实践屏蔽防护计算标准或书籍,作为报告书参考、引用的依据,既可以起到规范作用,又可以提高权威性。
4 关于多重性和纵深防御
编制规范要求论证放射防护和监测设施是否符合多重性和纵深防御原则,在事故情况下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潜在照射。基本标准也提出在对源的安全评价中,应考虑 为限制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所用的安全装置的独立性以及安全装置的冗余性和多样性的适宜程度 。
笔者理解,一份报告书需要重点回答的实际上只有2 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辐射实践在正常情况下是否安全,这主要看屏蔽防护是否达到要求,工作人员和公众所接受剂量是否在国家标准限制范围; 二是辐射实践在事故情况下是否安全,这主要看防护安全装置是否有效,是否达到多重性和纵深防御的原则。
但对安全装置多重性和纵深防御的论证显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报告书往往只是简单地照抄建设项目的安全连锁装置、装置故障系统、装置运行保障系统,而没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安全装置的冗余性、多样性、独立性和纵深防御。例如,多样性要考虑有利用不同原理制造安全装置,如红外装置、机械装置、辐射剂量装置等; 冗余性要考虑对同一位置或同一类型事故配备超过一种的安全装置,如在辐照场的入口处为禁止人员进入同时配备红外线和重量感应装置等; 独立性则应强调各类安全装置不存在逻辑上的关联,不存在同时失效的风险,例如不能一旦停电则全部失灵,要有可手动操作的安全装置等; 纵深防御则要求安全装置要沿人员进入线路顺序推进布置,确保一道安全装置被突破后,下一道装置仍可阻止事故发展,达到层层设防的目的。事实上,报告书甚至应该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加详细的要求,例如安全装置所使用的重要部件必须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相同部件最好采购自不同的合格生产厂家等。
5 关于放射事故处理
报告书对放射事故处理常常引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作为依据,但该管理规定是根据已废止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的,事故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卫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事故中环境放射性污染处理。尽管《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目前确实没有明确废止,但事实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4]已专列《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一章,对放射事故管理做出新规定,事故处理的责任主体是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部门负责事故的医疗应急,同时,对事故的分级也有了新的规定。因此,报告书对放射事故的处理应引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依据,也可以进一步引用《放射源分类办法》[5]和《射线装置分类办法》[6]等。
6 关于组织管理和规章制度
编制规范要求报告书 介绍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组织、拟配备的人员及其职责; 已制定或拟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87% 放射事故属于责任事故[7],因此必须仔细核查并修改、完善辐射实践建设单位提供的组织管理和规章制度等资料,而不仅仅是将提供的资料作为附件条列出来。事实上,由于建设单位对放射法规、标准并不熟悉,提供的组织管理和规章制度有可能是照抄照搬其它单位的现成材料,一是与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不符,二是与新的法规标准抵触。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评价人员应该与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充分讨论、协商,共同制定组织管理和规章制度,使放射防护管理组织架构合理、有可操作性,配备的人员符合标准要求、职责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可行、可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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