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3日上午,我公司一员工凌某,工作期间上厕所时,不慎在台阶处摔倒,造成左踝骨骨裂。请问该种情况可否算工伤?
王永平
王永平先生:
来函收悉。
关于职工上厕所途中或在上厕所受伤能否算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我们找不到与之相应的条款。各地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认为这是一种生理需求,应该算工伤;有的地方则认为上厕所并非是工作。不应该认定工伤。 因此,这需要看地方政府有无相关的法规规定。我们的理解是,如果在上厕所的途中或在上厕所时,因不安全因素,比如地面湿滑、凹凸不平等导致摔伤,应该定为工伤。如果没有不安全因素,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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