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知识

重庆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2:50 我要评论( )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82号文、渝劳社办法(2004)211号文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82号文、渝劳社办法(2004)211号文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3、按月支付。


注:2003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37元,2004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96元,2005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86元,2006年为160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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