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陈国林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宣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陈国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136505元。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陈国林人民币102469.88元。
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其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夏明慧,夏明慧招用陈国林工作。 2009年10月26日,陈国林骑电动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肾破裂并行切除术,住院治疗30天,被告支付医疗费16151.88元。另在宣城市中医院治疗费用为965元。2010年2月9日,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国林为工伤。 2010年6月3日,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国林为七级伤残,并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2010年11月5日,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陈国林伤残等级为七级。陈国林停工留薪期满后,没有再到该公司继续上班,该公司也没有要求陈国林去上班或对其进行用工管理,亦没有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冯成伍赔偿陈国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在陈国林停工留薪期满即已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但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陈国林被确认工伤及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应由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陈国林受伤后,经法院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为137469.88元,扣除陈国林已获得的赔偿,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陈国林工伤待遇所得10246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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