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我父亲今年62岁,从老家农村到太原一个建筑工地打工。今年6月,他在工地施工时,从楼上掉下来,腿摔伤骨折。我们找建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时,建筑公司说我父亲超过60岁,不能按照工伤赔偿。同时,建筑公司说将活包给了工头,工人受伤应由工头处理,公司不管。我想问一下,我们该咋办?我父亲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甘律师:首先对你父亲受伤表示同情。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中明确,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该答复,你父亲在工作期间受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你父亲受伤应该向谁主张权利的问题,根据《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发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视为发包单位招用 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四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的规定,包工头系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存在,因此你父亲的工伤应该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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