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专门从事钟点工工作,即根据公司安排,每天到客户家从事2~4小时保洁,按小时计付工资。半年前,我受公司指派,在李先生家打扫卫生时,不慎滑倒,落下九级伤残。因公司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我无法从工伤保险部门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故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赔偿,但被公司一再拒绝,理由是我受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公司没有过错,且我系钟点工又在试用期内,公司无需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胡兰芳
胡兰芳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一方面,你的伤残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而你恰恰是在上班期间,因为从事清洁工作,在李先生家致残,即完全与之吻合。虽然你存在不慎之处,但你并非故意致残,更何况工伤的认定并不过多地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另一方面,钟点工并不排斥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你每天工作2~4小时、按小时计付工资的用工特点,虽名为钟点工,但完全具备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要件,即与公司之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同时,该法第七十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也就是说,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拿试用期说事。再一方面,钟点工也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也指出: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即公司不能以你是钟点工为由,推卸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正因为其未能履行自身法定职责,决定了其必须依据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