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芳原来是一名失业人员,2010年3月,她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和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书。此后,周晓芳就用他人身份到该房产公司上班。但两个月后,周晓芳在一次打扫卫生时不慎摔倒并住院治疗。该房产公司称,拿到周晓芳住院期间的病假单后才知道其真实身份。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该房产公司不服裁决,认为周晓芳采取了欺诈手段,聘用协议应属无效,并据此起诉至法院。
周晓芳则辩称,之所以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是因为原告为了逃避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要求自己这样做的。法官了解到,周晓芳欲在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提起工伤待遇的主张。了解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法官逐个做起工作。对周晓芳而言,受伤导致骨折但没有严重损害后果,即使提起工伤待遇程序,也不一定能得到很高的赔偿,况且其受伤期间已经从街道领取了一笔医疗救助金,因此也希望减少程序之累。对房产公司而言,周晓芳在其单位上班的事实明确,其意外受伤给予相应的赔偿也合情合理。最终,双方经权衡利弊达成和解协议,由房产公司一次性补偿周晓芳2.934万元。
【调解处方】调解不能急于求成
在充分分析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后,助其尽量减少讼累往往是调解工作的切入口。此外,调解中不宜要求当事人当即或者较快作出决定,应给予时间充分考虑,控制调解节奏。如果当事人期望值较高,还应全面告知相应的法律风险,引导其降低期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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