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鸟叔”朴载相的一曲《江南Style》中的“骑马舞”给全球民众带来了许多欢乐,骑马舞也是眼下各单位年会中最为流行的节目,但是由此发生的人身伤害现象亦不少见。
据报载,武汉某单位准备年会演出,51岁的韩女士和另一名年龄相仿的同事决定跳骑马舞,每天都练习2个多小时。几天后,韩女士和同事感到膝关节处疼痛,休息2天后症状加重,不能上下楼,到医院检查发现是膝关节软组织磨损。据医生介绍,骑马舞中的半蹲动作比较多,持续的屈膝易引起关节软骨的磨损和肌腱、韧带损伤。
近日,一名英国男子更是乐极生悲,在跳骑马舞时突发心脏病猝死。这名46岁的英国男子名叫奇尔布莱德,是一名信息技术经理,家住兰开夏郡,是3个孩子的父亲。
周六晚他与同事们在当地一家酒店参加公司举办的年度聚会,其间他狂跳“骑马舞”助兴,但不久突然出现胸痛症状而倒地。
尽管急救人员5分钟内赶到现场,但奇尔布莱德被送医院后仍不治身亡。医院验尸报告显示,他的死因是急性心力衰竭。
这些事件引起了大家的议论:韩女士和同事跳骑马舞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如奇尔布莱德跳骑马舞猝死发生在我国,按照中国的法律,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考量因素一: 从业人员的年龄和身份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洪桂彬律师认为,韩女士年满51岁,如其不符合55岁(管理技术岗位)延迟退休的条件,则其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韩女士属于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职工,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无法认定工伤。
如韩女士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退休手续,此时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进而认定工伤呢?根据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因缴费年限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领取退休金,可通过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除非单位恶意不办理退休手续或双方合意延迟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否则应当视为韩女士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仍属劳务关系,无法认定工伤。如属于单位恶意不办理或合意延迟申领,则双方属劳动关系,依法可以认定工伤。
洪桂彬律师认为,人社部2013年1月24日公布的《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根据《条例》的规定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该意见似乎并未区分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的原因,一律做可以认定工伤的处理。今后会怎么样认定,还有待新规定的正式出台。
考量因素二: 事故伤害的经过
劳动法专家严忠仁认为,在不考虑韩女士年龄、身份等因素的情况下,职工为参加单位年会而发生的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对此问题,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的实施细则中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不过,在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对此问题已有明确———“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单位组织年会表演“骑马舞”与组织其他体育比赛性质上并无差别,均属于单位安排的活动,反映了公司的意志。因此,一般工伤认定实务中会认为,只要是单位作为工作任务安排的文体活动,员工在参与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应当参照“工作原因”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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