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修订前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有所不同。近日,日照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
牟某系山东某玻璃公司的职工,2010年9月29日23时许,牟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上夜班途中撞到路中隔离栏上受伤 。牟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 牟某不符合新《条例》规定 为由作出不构成工伤的决定,牟某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审理均认为,牟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系新《条例》实施前之事实,其情形依据旧《条例》规定符合工伤成立要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牟某工伤的实体认定应适用旧《条例》的规定,遂判决撤销人社局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