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某物业公司保洁员李某在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被人保局认定为工伤。然而,某物业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地点不是李某上班必经之路,事故时间也不是正常上班时间,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上诉,维持人保局认定李某为工伤的决定。
早晨遭遇车祸
李某生前在徐州某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员,每天早晨7时左右需到达工作岗位。李某原先住在徐州市甲小区,因儿子结婚他便将住房让给儿子居住,在另一小区租房居住。但由于租住地没有地方停放保洁车,李某仍将保洁车存放在甲小区。每天早上先去甲小区取保洁车再去上班。
2011年1月29日早晨,李某骑自行车从乙小区前往甲小区取保洁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物业公司质疑
随后,李某之子向人保局申请认定工伤。人保局认为该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对此,徐州市政府亦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对此物业公司则有异议。
物业公司认为,李某身份证件上的住址是甲小区,其在公司员工登记表中 家庭住址 一栏中也填写为甲小区,上班路程仅需十几分钟。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在早晨7时左右,而事发时间是早晨5时50分左右,距离上班时间还有一个多小时,不属正常上班时间,且事故地点也非李某从甲小区至工作地点上班途中必经之路,要求撤销工伤决定书。
法院认定是工伤
车祸发生这天,死者李某是否属于在上班途中,是否属于合理上班时间?
徐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 上下班途中 ,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路线是否合理,应当以公众普遍合理的认识标准为依据。此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是在李某合理的上班路径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也并未超出合理的上班时间范围。因此,李某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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