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原系安徽某设备公司职工,在被单位派到深圳出差期间,因雨天路滑摔倒在地,掉了两颗门牙。由于其所在公司一直不承认程某是工伤,日前,程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据了解,2012年8月6日,程某到深圳出差。同月17日下午,程某将公司的事务处理完毕后,遂去火车站购买返程车票。在去火车站的路上,由于刚下过雨,路面较滑,一不小心摔了个跟斗。因牙龈疼痛难忍,遂去医院治疗。经医生检查,程某前牙冠折,根尖周炎。但程某回公司后,单位对他出差摔断门牙一事置之不理。2013年1月5日,人事劳动局认定程某为工伤。但公司认为,程某工伤证据不足。
法庭认为,由于在工伤认定期间以及法院审理期间,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程某因工外出期间受伤规定的 酗酒、吸毒、故意犯罪 等情形,也未依法提供证据证明程某受伤不是工伤,因此,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决定当庭宣判,程某摔掉门牙,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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