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某物流公司驾驶员李某在一次外出运输时发生车祸,当场死亡。物流公司却认为李某的死亡时自杀行为,不承认是工伤。经石狮法院审理认为,该起事故属于工伤,最终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李各项损失30几万元及被供养亲属的相应抚恤金。
今年37岁的重庆男子李某于2011年1月进入石狮市某物流公司处担任驾驶员从事运输工作。2011年4月16日16时许,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挂车,在送完货后,从德化开往泉州。途中,车辆行驶出路外翻车,李某当场死亡。经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速度,其单方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但其所在的物流公司却对这一认定很不服,他们认为,李某驾驶经历丰富,车辆的性能状态佳,且事发时道路和交通环境良好,车祸是李某个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应认定为自杀或自残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石狮市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驾驶原告车辆过程中,因未能确保安全行驶速度导致其死亡,该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最终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0几万元及被供养亲属的相应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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