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总工会官方微博发出今年第3号维权预警信息,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多数职工因高温作业中暑,常常把责任归结为自己身体素质差、抵抗力弱等原因,一般都没往工伤上想,在去年之前,也没有相关法规和政策支持。2012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出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这样的利好消息,很多职工却并不知情。
市总工会提醒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就高温防护工作,市总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市总工会特别提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我市高温津贴的发布标准是根据省里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出现中暑症状时,市总工会提醒,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中暑职工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就诊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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